租赁期内产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更新日期 2010-11-8 14:05:57



李某在市区拥有一套一室一厅的楼房。2009年4月1日,李某与王某签订了租赁合同,将该房出租给王某自住。合同约定,租期2年,房租每月800元,于每月7日前付清,由王某交付李某押金800元。同时约定,双方如有任何一方违约,应赔偿对方损失1个月租金。合同签订后,王某搬到该房居住。2010年2月 1日,李某将该房屋卖给赵某,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后赵某手持房产证要求王某腾房搬出,王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王某遂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继续居住,直至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为止。最终,法院支持了王某的主张。

评析:《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9条第2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这些规定体现了现代法上租赁权的日益物权化。为了保护承租人利益,维护正常的租赁关系,即使租赁物的所有权人不再是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在租赁物上设定了担保等,也并不会造成租赁合同的终止,承租人仍然可以继续租赁,对租赁物使用收益。

转载自:http://news.sofang.com/fczb/NewsDetail.aspx?id=39313&newsclass=15&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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