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租赁房屋拆迁应补偿租户,征收应听证

更新日期 2010-11-15 22:42:37



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教授表示,租赁房屋的征收应该在未来正式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得到体现。他说,此前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相关条款涉及租赁房屋的征收。

   学者关注租赁房屋征收

  前天,北大法学院的姜明安、沈岿、王锡锌、钱明星和陈端洪研讨“不动产征收与搬迁”。这五位法学学者在去年曾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关于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建议,并由此引发了公众对“拆迁变法”的持续高度关注。

  这份关于“不动产征收与搬迁”建议稿中专门设了一条“租赁房屋征收”条款。其中建议说,征收租赁房屋,房屋上的租赁关系终止。不动产征收搬迁管理部门与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协商处理补偿事宜,并签补偿协议。

  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征收人赔偿因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给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造成的损失,或负责安排原房屋承租人承租到同等条件的房屋。“征收公房的,公房上的租赁关系终止,不动产征收搬迁管理部门对公房承租人进行补偿,并签订补偿协议”。

   专家称应对承租人补偿

  沈岿表示,此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没有专门条款,但在实践中有相当部分的案例存在,“这个非常重要,至少要把这个写在立法中,这必须要明确。”

  北大法学院钱明星教授认为,提到对承租人补偿,签订补偿协议,一个是照顾现实的问题,再一个是为了顾及民生。

  不过,钱明星提醒说,从法律关系上讲,公房的租赁权到底应该怎么进行保障,补偿的范围、方式和价格确定应具体化。沈岿也表示,应该明确解除租赁关系造成的损失确定标准。

   不动产征收应举行听证会

  根据该建议稿,不动产征收项目依照法定程序获得批准之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责令不动产征收搬迁管理部门做详细征收计划预案,征收计划预案应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在此期间,如果不动产权利人对征收计划预案存有异议,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征收搬迁管理部门申请举行听证会。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动产征收搬迁管理部门应组织召开听证会,征求不动产权利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并制作听证笔录,最终还应将不动产权利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理由及时公布。

  沈岿认为,听证会如何举行才能保证不走过场和作秀也是一个问题。
(责任编辑:黄珊)
转载自:http://jintianxinwen.appspot.com/2892011-%E4%B8%93%E5%AE%B6%E5%BB%BA%E8%AE%AE_%E7%A7%9F%E8%B5%81_%E6%88%BF%E5%B1%8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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