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出租牟利,严处!

更新日期 2010-11-18 10:20:07



我市出台新规规范房屋租赁市场,杜绝“一租了事”
李晓萌 实习生孙波

  本报讯(记者李晓萌 实习生孙波)我市将出台系列新规规范房屋租赁市场。昨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长阮成发强调,严禁违法建筑等非法房屋用于出租,对这种牟利行为必须给予严厉打击。

  当前,我市私有住房出租情况较为普遍,特别是城乡结合部、棚户区、老旧城区等区域的房屋租赁,成为违法违规行为“藏污纳垢”的“重灾区”,给社会治安稳定、城市综合治理带来较大隐患。特别是少数人为了追逐租金利益违法建房,加剧了违建现象。根据昨日会议要求,我市将对违法建设出租进行严查严处。

  除了严禁违法建设出租牟利以外,《办法》还规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或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属于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范围内的,不符合消防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屋,均不得出租。

  对于合法房屋租赁行为,《办法》则重在规范管理。“住宅房屋出租人和非住宅出租房屋内有人居住的出租人,应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三日内,到社区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即目前的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如实填报相关信息。”租住人员发生变化的,出租人也应在三日内上报更新备案。违反此规定的出租人将被责令补办登记备案手续,逾期仍不办理者,出租人是个人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房东租房也绝不能“一租了事”。《办法》规定:出租人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证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租房屋;出租人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不得将住宅房屋出租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关于保护承租人利益,《办法》也制定了相应条款:在租赁期间,未征得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提高租金标准,不得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以外租金性质的其他费用。出租人在租赁期间确需提前收回房屋的,要事先与承租人协商,给承租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转载自:http://cjmp.cnhan.com/cjrb/html/2010-11/16/content_448608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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