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土地出让净收益 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更新日期 2010-11-18 13:24:03



从财政部获悉,作为中央支持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三部门已于日前联合发文,进一步明确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问题,允许土地出让净收益等多渠道资金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三部门在通知中明确,从2010年起,各地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将现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包括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贴息,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同时,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后,作为建设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从2010年起,各地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转载自:http://news.sofang.com/fczb/NewsDetail.aspx?id=39519&newsclass=15&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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