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法院先予执行两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更新日期 2010-12-20 8:57:56



12月17日下午两点半,市法院对大戏院、水关新村及周边地块涉及的两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先予执行。

在今年的城市改造工作中,市影剧公司办公楼门面房被列入拆迁范围,其中两处门面房租赁合同分别在2010年4月底和2010年8月底履行完毕。其间,拆迁项目小组和市影剧公司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做承租户的思想工作,明确了承租户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但3名承租人拒绝从租赁房屋中搬出。

12月1日,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泰兴市影剧公司与被告季某、杨某产生的租赁合同纠纷,法院裁定3名被告人立即从租赁房内迁出。12月16日,市法院工作人员将先予执行的布告张贴上墙,并将书面通知送达给承租户。3名承租人最终在12月17日中午将物品搬出了租赁房屋。经过两个小时的紧张拆除,门面房的广告牌、卷帘门全部拆除完毕,先予执行顺利结束。

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张为东介绍,不管房屋租赁期限有没有到期,出租人都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必须从租赁房屋中搬出。法官希望在该拆迁地块的相关承租人,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尽快从出租房屋中搬出,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转载自:http://taixing.cn/show.php?contentid-1009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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