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出租汽车一年内拒载三次营运号牌可能不保

更新日期 2010-12-25 15:03:03



眼下,大连市机动车保有量骤增,城乡每百户居民拥有私家车的数量已超过了22辆,但乘坐出租车依然是很多市民青睐的出行方式。遭遇拒载、交班时间打车难、恶劣天气时“被涨价”的经历,让市民对个别出租车多了几分怨气。

昨天,修订后的《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社会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我市为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立下了新规矩,期待能够从法制上保障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经营秩序和服务水平。出租车新规矩从明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多处和市民出行息息相关,出租车经营者、驾驶员年内拒载三次将面临“被吊销”下场;有三种情况乘客可以拒付车费。

新规不对外地人设限制门槛

今年10月,市人大曾向社会公布了《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广泛听取市民的意见。草案修改稿在申请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条件中,要求“在本市居住五年以上”的规定。有人认为,这可能会对外地人员开出租车造成限制。

而新规显示,申请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应当具备条件包括: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下,身心健康,无职业禁忌症,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取得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三年以上,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等。

可按需要设立返程搭载站点

昨天,记者在新规中看到,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及驾驶员应当在营运号牌和经营资格证规定的区域内营运,但运送跨区域直达和返程搭载乘客的除外。

同时,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异地客运出租汽车返程搭载站点,为乘客、经营者及驾驶员提供方便。在火车站、码头、机场、汽车客运站、城市主要道路及其他人员集中场所应当设置客运出租汽车停车场(站)或者乘降点。

任何形式的拼客目前不被允许

明年2月1日起施行的新规第二十八条显示,客运出租车驾驶员不得拒绝载客,不得采取欺骗、威胁等方式招揽他人同乘;要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计价器和车载收费设施,按出租汽车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并按规定使用票据。

据悉,考虑到恶劣天气时大连市民的出行问题,出租车司机在征得车上乘客同意且合理收费的拼客行为曾经一度被允许,个别司机却以拼客为“理由”来拒载、宰客。目前,市交通局出租汽车管理处不允许任何形式的拼客行为,且已针对这种行为展开严厉查处。

节能减排、缓解拥堵等大势所趋,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正在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乘客的意见建议,针对出租车合理合乘进行调研,“怎样才算是合理,如何分摊车费,计价器怎样运转,这些都需要进一步研究”市车管处负责人昨天表示。

对拒载行为使出了“杀手锏”

如果出租汽车驾驶员拒绝载客或者采取欺骗、威胁等方式招揽他人同乘的,将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另外,新规还对出租车拒载行为使出了“杀手锏”: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年内出现单车未按出租汽车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拒绝载客累计受到三次行政处罚情形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吊销该车营运号牌。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年内出现未按照出租汽车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拒绝载客累计受到三次行政处罚情形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三种情况下乘客可以拒付车费

新规显示,乘客遇有三种情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计价器或者出租汽车计价器失灵的;驾驶员不出具本次车费**的;租乘的汽车在起步费里程内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

另外,如果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为醉酒者、精神病患者乘车无人陪同的;离开城区不按照规定配合驾驶员到公安机关设立的检查处登记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劝阻并拒绝为其服务。

■记者 刘蕴哲
转载自:http://www.ln.xinhua.org/2010-12/21/content_21677626.htm

该用户更多租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