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人没驾照出了事故 租赁公司连带责任

更新日期 2014/2/5 11:55:40



重庆商报讯(记者 聂飞)昨天,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发布消息,《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个人租车,必须提供身份证和驾照。当事人驾照租赁的车辆,不能交给他人驾驶。不得利用租赁车辆搞营运活动。汽车租赁公司将车租给没有驾照的人员,造成交通事故要承担连带责任。
  办租赁公司需要有20辆车
  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的出台,对从事汽车租赁行业的公司设置了“门槛”,保证汽车租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办法,从事汽车租赁的公司要具备六个条件,比如要有20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并经检测合格的自有小型客车
  此外,办法禁止将9座以上的客车租赁给个人,违反的话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办法指出,汽车租赁经营者未按要求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租赁车辆需安装定位装置
  什么样的车才能用于租赁?办法也设置了6个条件,其中要求安装车辆定位装置。租赁车内未安装定位装置的,依据办法可处500~1000元的罚款。
  此外,办法对承租人的行为也做了细化的规定,比如不得使用承租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同时,承租人租赁小型客车,还应当随车携带小型客车租赁车辆备案证。
  此外,承租人应当对车辆租赁期间因其过错发生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以及其他因承租人行为造成租赁车辆被扣押等后果依法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汽车租赁经营者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市法制办相关人士表示,如果从事汽车租赁的公司,将车辆租给没有驾照的人员而造成交通事故,从事租赁的公司就应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选稿编辑:胡婷婷
  链接:http://cq.cqnews.net/shxw/2014-01/25/content_29578261.htm转载地址:http://news.online.cq.cn/chongqing/2014/01/25/35703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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