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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常识
一、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房屋租赁证》
凡在本市出租房屋的单位或者个人首先向房屋所在区、县房屋主管机关的基层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属于涉外出租房屋的向市房地局房政处提出申请。经房屋主管部门审核符合规定的,发给北京市房地局统一印制的《房屋租赁证》。属于涉外出租房屋的,在《房屋租赁证》上加盖“涉外”印章。属于临时房屋的,发给《临时房屋租赁证》。
提交资料:
1、房屋出租申请书;
2、房屋产权证明或批准建房的合法文件和证明材料
3、个人应提交房主的居民身份证明;单位应提交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4、出租共有房屋的,应提交其它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或委托书;
5、涉外的房屋须有公安部门的批准书;
二、寻找交易伙伴,签订租赁契约。
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双方达成协议并签订书面合同后,到房屋主管部门办理租赁备案手续。
提交文件:
1、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
3、《房屋租赁证》或《临时房屋租赁证》;
4、当事人双方合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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