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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租赁合同(二)



更新日期 2009-9-22 10:49:30



出租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承租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
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财产及附件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用途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 年零 月,出租方从 年 月 日起将 交付承租
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第四条 租赁期间租赁财产的维修保养


第五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出租财产所有权转移第三方,不必征求承租方同
意,但应告知承租方所有权转移情况。所有权转移后,出租财产所有权以得方即成
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方,享有原出租方享有的权利,承担原出租方承担的义务。
2、承租方如因工作需要,将租用财产转让第三方承租使用,必须事先征得出
租方的同意。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八条 其它约定事项


第九条 本合同在规定的租赁期届满前 日内,双方如愿意延长租赁期,
应重新签订合同。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
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合同副本 份,送 单位
备案。

出租方(章): 承租方(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电 挂: 电 挂: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经 办 人: 鉴(公)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监制部门: 印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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