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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家祠租户要强制搬



更新日期 2009-9-24 16:50:02



来源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曾卫康 通讯员汪浩)昨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越秀区分局向媒体公布,越秀区房管部门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收回区家祠直管房修缮。而承租人的代理人则认为,“我们愿意搬走,只要政府给合理补偿。”

  区家祠是越秀区国土房管分局第三土地房屋管理所管辖的直管房,其中地下中间部位出租给陈先生作非住宅使用,从事管理、咨询、家政服务,租赁期限由2005年5月l日至2007年6月30日。

  越秀区国土房管局负责人介绍,原承租人陈先生在承租期间,超出营业执照核准登记范围,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擅自改变经营,从事中餐服务,更名为 “大宅门”。经文物普查队实地调查,认为该房屋属于“未能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建议停止区家祠餐饮经营,收回房屋使用权,尽快予以妥善保护和合理利用。

  越秀区房管部门于2008年3月11日向承租人发出不再续约的通知,并要求其于2008年4月30日前将房屋清空交回。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2日作出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陈慧华15日内腾空中山四路芳草街48号地下中间部位交还越秀区第三土地房屋管理所并支付相应租金等判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7日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越秀区国土房管局指出,承租人陈慧华在法院判决后仍以各种理由不退回房屋,越秀区房管部门按照法律程序于2009年1月7日向广州市越秀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对承租人陈慧华和代理人赖永生提出的因拖欠工资无法遣散工人清空场所的18万元费用,同意按相关规定予以垫付。

  据介绍,区家祠(中山四路芳草街48号),始建于1883年清代光绪年间,是广东、广西地区的区姓合族祠,为区姓族人弟子读书应试之用。新中国成立后,区家祠被政府代管,并于1994年被确定为广州市文物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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