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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软件国际持续关连交易租赁协议



更新日期 2009-9-24 16:57:12



来源:香港联交所

中国软件国际日k线图(00354)



本公司之若干附属公司与CNSS订立租赁协议,以向CNSS租赁办公室物业。由于CNSS为本公司之主要股东,因此,根据上市规则,其被视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由于租赁协议为二零零八年公布所载之若干租赁协议之继续,因此,订立租赁协议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根据与CNSS订立之租赁协议,本集团就该等交易将支付之年度代价总额之有关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不超过2.5%,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34条,租赁协议及与CNSS订立之其他租赁协议项下之交易仅须遵守上市规则之申报及公布规定,但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之批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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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宣布,赛博资源、北京中软资源及中软培训中心(即本公司之附属公司)订立租赁协议,以向CNSS租赁办公室物业,进一步详情载于下文。由于 CNSS为本公司之主要股东,因此,根据上市规则,其被视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由于租赁协议为二零零八年公布所载之向CNSS租赁办公室物业之安排之继续,因此,订立租赁协议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租赁协议

租赁协议包括下列各项:

1. 租赁中国北京昌平区昌盛路18号A2座1楼之110至113室、2楼之203至206室、207室、212至213室、216室及3楼之314至315室及319室(由中软培训中心订立)

所租赁物业之楼面面积 : 合计3,115平方米

期限 : 自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于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按月基准

月租 : 人民币199,672元(约相当于226,642.45港元)

付款条款 : 按CNSS要求,以支票支付

用途 : 作为培训物业

附注 : 此为二零零八年公布所披露之中软培训中心与CNSS于二零零八年一月三十日订立之租赁协议于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原有期限届满後之继续,惟所租赁物业及月租金额有所变动

2. 租赁中国北京海淀区学院南路55号C座之3楼及B座之3楼(由赛博资源订立)

日期 :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所租赁物业之楼面面积 : 合计1,114.47平方米

期限 : 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月租 : 人民币81,913.55元(约相当于92,977.92港元)

付款条款 : 于每个历月之第十五日前以支票支付

用途 : 作为办公室物业

3. 租赁中国北京海淀区学院南路55号A座之8楼、9楼及10楼及C座之7楼(由北京中软资源订立)

日期 :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所租赁物业之楼面面积 : 合计2,650.4092平方米

期限 : 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月租 : 人民币194,805.08元(约相当于221,118.14港元)

付款条款 : 于每个历月之第十五日前以支票支付

用途 : 作为办公室物业

4. 租赁中国北京海淀区学院南路55号B座之5楼(由中软培训中心订立)日期 : 二零零九年五月五日

所租赁物业之楼面面积 : 由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零九年二月二十八日止,合计1,026平方米

由二零零九年三月一日起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合计703平方米

期限 : 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月租 : 由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零九年二月二十八日止,人民币75,411元(约相当于85,597.05港元)

由二零零九年三月一日起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人民币51,670元(约相当于58,649.26港元)

付款条款 : 于每个历月之第十五日前以支票支付

用途 : 作为办公室物业

上限金额及厘定上限金额之基准

预期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根据租赁协议须就租赁办公室物业支付之租金总额将达人民币6,384,209.56元(约相当于7,246,548.88港元)(「上限金额」)。该上限金额乃于考虑下列各项後达致:

租赁协议项下办公室物业之租金水平乃由赛博资源、北京中软资源及中软培训中心分别与CNSS磋商後厘定,董事于参考相同楼宇类似物业之现行市场租金後认为,相比赛博资源、北京中软资源及中软培训中心向独立第三方租赁,该租金对本集团而言更有利。

订立持续关连交易之理由及裨益

监于有关物业之位置令人满意,及相比赛博资源、北京中软资源及中软培训中心向独立第三方租赁,该租金对本集团更有利,因而分别根据租赁协议向CNSS租赁办公室物业。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租赁协议乃按一般商业条款或按不逊于自独立第三者获得之条款订立,并相信租赁协议之条款及上文所载之代价均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规定

由于CNSS为本公司之主要股东,因此,根据上市规则,其被视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订立租赁协议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本公司于二零零八年公布内披露本集团附属公司向CNSS租赁办公室物业之安排,该安排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本公布所披露之租赁协议为二零零八年公布所披露之若干租赁安排之继续。

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根据与CNSS订立之租赁协议,本集团就该等交易将支付之年度代价总额之有关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不超过2.5%,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34条,租赁协议及与CNSS订立之其他租赁协议项下之交易仅须遵守上市规则之申报及公布规定,但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之批准规定。

本集团及CNSS之主要业务

本集团之主要业务为向政府机构及资讯科技供应商提供电子政府解决方案及度身定造之软件产品、资讯科技谘询及培训服务、资讯科技外包及独立销售之软件产品。

CNSS(其A股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主要业务为软件及资讯科技产品发展及铁路、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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