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厦门日报
我省出台政策,廉租住房可租可售,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新建廉租房控制在50平方米
昨日,记者从省政府公报中获悉,《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出台。根据《意见》,我省新建廉租房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并将实行可租可售。
《意见》称,从2009年起到2011年,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市、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各市、县原则上应将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3倍以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左右的家庭,纳入保障范围。已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且单身无房户,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纳入保障范围。
各地应根据实际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的基本居住标准,新建廉租住房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
各地可以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代际、年龄结构和家庭人口等因素,确定廉租住房保障标准。为满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要,在廉租住房基本设施中必须配备厨房、卫生间等入住基本设施。交付使用的住房应简单装修,方便低收入家庭入住。
廉租住房保障主要以实物配租为主。实物配租的比例原则上应当达到廉租住房保障户数的80%。各地可以根据具体实际,采取先租赁货币补贴,逐步向实物配租过渡的办法,扩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比例。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应当采取实物配租的方式。
实行廉租住房可租可售。“售”是指政府向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的出售。廉租住房租赁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廉租住房总量的50%以上。廉租住房出售时应根据承租人的意愿,实行自愿申请、核准制度。廉租住房承租家庭如愿购买廉租住房,可一次性支付购房款,也可按比例分期付款。廉租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产权的,经批准由当地政府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编辑:xwbj)
转载自网易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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