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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新政:用人单位自用土地可建设职工租赁房



更新日期 2009-9-25 9:30:48



来源:东方网

  [提要]本市企业、产业园区开发管理主体、高校、部队及其他单位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或者以旧建筑拆除重建、改建的方式建设单位租赁房,提供给本单位职工或园区内企业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来沪务工人员短期租住。

>>>延伸阅读:土地性质不变 租期不过3年 沪要建"市场租赁房"

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等6部门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的试行意见》,引导规范本市企业、产业园区开发管理主体、高校、部队及其他单位在自用土地上建设和使用职工宿舍的行为,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市场化租赁宿舍行为予以规定,多渠道满足单位职工、引进人才、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人员的过渡性居住需求。

上海近年出台一系列政策,逐步完善房地产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市民住房条件得到有效改善。与此同时,部分单位职工、引进人才、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人员却不属于住房保障对象,又一时无力进入市场购买商品住房。为此,《试行意见》明确提出,本市企业、产业园区开发管理主体、高校、部队及其他单位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或者以旧建筑拆除重建、改建的方式建设单位租赁房,提供给本单位职工或园区内企业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来沪务工人员短期租住。

为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充分挖掘土地资源潜力,《试行意见》还规定,在单位自用土地不足的情况下,区、县政府可以统筹安排利用产业结构调整土地、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等其他两类土地用于建设单位租赁房。经审核批准用于建设租赁房的单位自用土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其用地性质、土地权属保持不变。

为坚持市场化为主的住房制度改革方向,防止出现变相违规建设福利房、解困房等情况,《试行意见》从制度设计的源头着手,有效隔离单位租赁房与市场化商品住房。在建设标准上,要求单位租赁房项目建设需符合建设部《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及其他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建筑标准规范规定。在权属登记上,规定该房屋登记为职工(集体)宿舍,不得分割办理小产证;且除随同单位资产整体处置外,单位租赁房不得单独转让、单独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单位租赁房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后,也不得改变原租赁用途。在供应对象上,限定提供给本单位或本园区企业内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引进人才或来沪务工人员租住。在租赁期限上,规定一般不超过3年;其中,由来沪务工人员承租的,应当根据其劳动合同中的用工期限约定租期。

《试行意见》于8月23日正式下发试行,试行期三年。意见试行前已建成并经营的职工宿舍、人才公寓和外来务工人员宿舍可以参照执行。相关部门将对政策试行情况加强指导和检查,对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转载自 www.soufun.com 房地产门户-搜房网 http://news.sh.soufun.com/2009-09-07/277051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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